石家庄白求恩医学中等专业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石家庄白求恩医学中等专业学校
第二条 学校性质:由个人出资自愿举办、具有法人资格、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公益组织。
第三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紧贴社会需求,科学定位发展目标;珍爱白求恩品牌,以白求恩精神为灵魂建校育人,为国家培养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劳动者和接班人。学校奋斗目标是:由中专升格为国际化综合性高职院校,最终建设成本科高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学校建立石家庄白求恩医学中等专业学校党支部,上级党委:中共河北省社会组织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的住所地址:石家庄市高新区太行南大街718号副20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赵英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四)举办者为董事会名誉董事长,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议。股东可列席董事会议;
(五)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学校职务时违反法规、纪律和本章程的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可通过监事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七)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有决定银行贷款和融资的权力。
第八条 学校注册资金108万元人民币,全部由个人以货币形式出资,并经由会计事务所验资。
第九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
学校的业务范围:中等职业教育。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学校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董事由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党建、支部书记列席会议,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学校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学校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其他需要审议核准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董事和董事会负责人变更;
(五)聘任或解聘校长;
(六)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七)决定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定额和工资制度。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学校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监事1人,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由举办者推荐或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报董事会通过。
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学校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学校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章程的董事、校长提出免职的建议;
(五)监事列席董事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赵英。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10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